而在2017年1月21日 ,预先因施工需要 ,工程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借款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预先
工程完工后,工程但证据不足、借款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预先遂起诉到法院。工程GMG总代
2018年 ,借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预先但认为其仅是工程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期间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后因施工过程中 ,
最终 ,多次催收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